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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11-17 06:47:47【3409754】
起来近似苦行僧式的坚守。 一次闭门羹式的采访 当记者乘坐的采访车在濛濛细雨中顺着银屏山一路开去,翻过大山间的一条条傍山险路,花费了半个多小时才从镇里赶到山里的后洞村。“这座山峰叫做楚歌岭,翻过去就是邵老师的董山小学了。”看记者在山里绕得有些着急,带路的散兵镇文化站站长在车上连忙劝说。 在后洞村的一处坡地上,采访车停了下来,坡地上方便是邵军所在的董山小学。迈上石条砌成的台阶,还没走进学校,教室内就传来邵军那洪亮的声音。打开其中一间教室的门,长着清瘦的脸庞,只有一只左臂的邵军从门缝伸出头来,听记者说明来意后:“哦,我在上课,真不想再接受采访了,真的!” 教室门内摆放着三张课桌,仅有的三名孩子看着记者的到来,好奇地盯着记者打量。耗费了如此多的精力,开门就吃了“闭门羹”。如此尴尬的情景,让记者一时间没能反应过来。 曾是社会关注的典型 说到邵军的事迹,在巢湖市几乎是无人不晓。1986年,邵军在江阴打工时,在一起事故中意外地失去了自己的右臂。1998年,邵军成为董山小学的一名代课教师,这一“代”就是十四年。一直以来,他作为代课教师,只拿着几百元的代课工资。 近年来,邵军所在的这座大山深处的董山小学,由于年龄稍大的学生纷纷到镇上学校求学,董山小学只剩下10名一年级学生和3名二年级学生,邵军一个人担负3名二年级学生的所有课程。邵军每天不仅为他们上课,还在学校里为他们准备午饭,上学路上为他们护航。 几年前,邵军的事迹经过各家媒体报道后,邵军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对象,各项荣誉也随之而来。 生活还是如此地清贫 而当媒体的喧嚣趋于平静之后,邵军的命运并没有因此而改变,他的代课教师身份一直没能得到“转正”。直到今年,他的代课工资才涨到了950元。2010年,邵军被检查出了肺结核,他用半年时间治好了病,于去年2月份重返了课堂。 “邵老师伤心啊,教书教得好,一辈子没结婚,独身一人陪着一个六七十岁的老母亲。隔几天才买一点菜,还不敢买荤菜,中午经常是一瓶萝卜干,用一口小锅煮点米饭,一顿饭就这么吃了。”见记者前来采访邵军,住在董山小学旁边的村民董先和告诉记者。 听了董先和的一番话,王宗安悄悄地对记者说:“邵军本来就不爱说话,他不愿意再在媒体上抛头露面也许有自己苦衷。”谈到邵军如今的困难,王宗安说:“我们都不知道他每天是怎么熬过来的,邵老师有一个爱好,就是回家喝点小酒,麻痹一下自己的神经。毕竟这么多年了,他靠着几百元的工资,在这里坚持着,不容易。至于他是如何熬过来的,也许这些年来,只有邵军本人心里知道。” 只想安静地坚守下去 下午4点,邵军敲响了学校内那口作为铃声的小钟——这所麻雀小学放学了。邵军用左手麻利地锁好学校的门,带着学生走出了学校外的台阶。“这些孩子都住在我家附近,我得送孩子们回家了。”最终,邵老师面对着拿着相机紧跟着的记者,又重复着那句话:“谢谢你们,给你们添麻烦了,我只是想清静地在这里教书,和孩子们在一起,也不为啥名。”在细雨朦胧的山间泥路上,邵军整了整围巾,带着孩子渐渐走远。此时,濛濛细雨间的山路安静得只剩下林间的鸟鸣声。 合肥晚报讯 记者从合肥市检察院获悉,震惊合肥的“蜀山新村碎尸案”已经于本月22日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,被告人王继伦被起诉的罪名为涉嫌故意杀人罪。 被告人王继伦,男,1950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无业。被告人王继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,于2011年11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1月30日经合肥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。 经依法审查查明:被告人王继伦与被害人王林(化名,女,24岁)系旧识,案发前双方一直保持联系。2011年11月14日晚,被告人王继伦发短信邀请被害人王林到其住处,当日21时许王林赶至王继伦的住所,双方在房间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和打斗,王继伦用手扼住王林的颈部致其当场窒息死亡。随后,被告人王继伦使用剪刀和单刃尖刀分解了被害人王林的尸体,用塑料袋分装尸块,于案发次日凌晨利用小推车运载尸块并将其沿途抛至本市蜀山新村、淠河路、长江西路、安庆路、花园街、寿春路等路边垃圾桶内。 据了解,在检方起诉书所列举的证据中,不但有剪刀、小推车等物证,还有记录了被告人王继伦在淠河路、长江西路等处抛尸的过程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证据。 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王继伦因琐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北京城管队员在一家违规制作盒饭的黑窝点查抄“地沟油”资料图片 中国广播网2月24日消息 为确保依法严惩“地沟油”犯罪,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下发《关于依法严惩“地沟油”犯罪活动的通知》,要求各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依法严惩“地沟油”犯罪活动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。 去年8月下旬以来,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,国务院食品安全办、公安部等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了全国严厉打击“地沟油”违法犯罪专项工作。各地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了一大批制售“地沟油”犯罪案件。 详细 三部门联合要求严惩“地沟油”犯罪 《通知》指出,“地沟油”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严重影响国家形象,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。各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,依法严惩“地沟油”犯罪。对于涉及多地区的“地沟油”犯罪案件,要在案件管辖、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,形成打击合力。 《通知》明确,对于利用“地沟油”生产“食用油”的,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;明知是利用“地沟油”生产的“食用油”而予以销售的,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;虽无法查明“食用油”是否系利用“地沟油”生产、加工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明知该“食用油”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,经鉴定,检出有毒、有害成分的,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;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,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;属于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、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“地沟油”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枉法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 《通知》强调,对“地沟油”犯罪定罪量刑时,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、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、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、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、恶劣影响等。对于具有累犯、前科、共同犯罪的主犯、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,以及犯罪数额巨大、情节恶劣、危害严重,群众反映强烈,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,依法严惩,罪当判处死刑的,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。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、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。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,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,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、销售等有关的活动。 “地沟油”犯罪主犯累犯最高判死刑 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,对生产、销售“地沟油”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,根据通知,涉及“地沟油”犯罪的,最高可判死刑。涉“地沟油”犯罪判缓刑的,须同时宣告禁止令,禁止其在缓刑期内生产、销售食品等。 详细 明确7种违法行为 三部门此次出台的通知,首次明确了“地沟油”违法行为的7种情况以及定罪量刑标准,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。 根据通知,7种情况包括利用“地沟油”生产“食用油”、明知是利用“地沟油”生产的“食用油”而进行销售等。涉及到生产者、销售者、为“地沟油”犯罪提供贷款或经营场所的相关单位和人员,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。 罪大恶极应判死刑 通知明确要求,在对“地沟油”犯罪定罪量刑时,要充分考虑到犯罪数额、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、犯罪行为的危害性、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、恶劣影响等。对于具有累犯、前科、共同犯罪的主犯、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,以及犯罪数额巨大、情节恶劣、危害严重,群众反映强烈,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须依法严惩,罪当判处死刑的,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。 通知明确指出,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,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,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。对于明知是“地沟油”而非法销售的公司、企业,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。必须适用缓刑的,一般要同时宣告禁止令,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、销售等有关的活动。 首次明确定罪罪名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,自去年8月份以来,各地集中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,目前,各地侦破的案件已陆续移送起诉、审理。此次下发的通知,进一步明确“地沟油”案件的法律政策,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、起诉、审判。 该负责人表示,《通知》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了用“地沟油”生产、销售“食用油”的性质,一旦查实是利用“地沟油”作为原料生产“食用油”的,即依照刑法生产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,明知是利用“地沟油”生产的“食用油”而予以销售的,即依照刑法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公安机关将按照《通知》精神,进一步规范案件侦办。 七种“地沟油”犯罪量刑标准 1.利用“地沟油”生产“食用油”的,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,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,最高可判死刑。 2.明知是利用“地沟油”生产的“食用油”而销售的,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,最高可判死刑。认定是否“明知”,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。 3.对于利用“地沟油”生产的“食用油”,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,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,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,最高可判死刑。 4.虽无法查明“食用油”是否系利用“地沟油”生产、加工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明知该“食用油”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,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。如果经鉴定,检出有毒、有害成分的,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追究刑责;如果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,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责,最高可判无期;如果属于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、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,最高可判无期。 5.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,而为其掏捞、加工、贩运“地沟油”,或者提供贷款、资金、账号、发票、证明、许可证件,或者提供技术、生产、经营场所、运输、仓储、保管等便利条件的,按共犯论处。 6.违反有关规定,掏捞、加工、贩运“地沟油”,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“食用油”的,交由行政部门处理。 7.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“地沟油”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枉法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 公安部就打击“地沟油”犯罪活动答问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,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下发《关于依法严惩“地沟油”犯罪活动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《通知》要求各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“地沟油”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,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。自去年8月份以来,公安部、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严厉打击“地沟油”违法犯罪专项工作,目前的成效如何、如何深化打击“地沟油”犯罪,近日,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。 详细 问: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“地沟油”犯罪破案会战取得了哪些成效? 答: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,去年8月份以来,公安部在部署“打四黑除四害”专项行动中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“地沟油”犯罪破案会战,共侦破利用“地沟油”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,抓获涉案人员近800人,打掉制售“地沟油”犯罪的“黑作坊”“黑工厂”“黑市场”“ 云顶娱乐正规官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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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,去年8月份以来,公安部在部署“打四黑除四害”专项行动中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“地沟油”犯罪破案会战,共侦破利用“地沟油”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,抓获涉案人员近800人,打掉制售“地沟油”犯罪的“黑作坊”“黑工厂”“黑市场”“ 云顶娱乐正规官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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